中 华 包 氏 宗 亲 会 章 程 (讨论稿)

    中华姓氏网 2010年6月9日 中华包氏网

目录(共九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委 员
第五章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
第八章 裔孙守则
第九章 附 则

“中华包氏宗亲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下,严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服务家族和社会,据此制定如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华包氏宗亲代表大会”(简称“中华包氏宗亲会”或“宗亲会”-下同),英文名称为:"China Bao's Grand Family Association ",缩写为:CBGFA。
第二条 本宗亲会是集社会群众团体和专业研究机构为一体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其成员由全国各地及海外的包氏宗亲选举组成。本宗亲会以各省区分会和基层宗支为依托,以服务于包氏家族重要事务为宗旨,主持天下包氏的族群活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宗亲会自成立之日起,每五年举行一次中华包氏宗亲代表大会。省区分会的建立和运行,参照本章程办理。因特殊情况,前述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四条 本宗亲会争取在政府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如不能正式注册,并不妨碍本宗亲会的正常活动。
第五条 本宗亲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扬州市。宗亲会的公章为圆形印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宗亲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领导各专门机构进行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族群活动,包括:
1、族谱编撰。为编修《中华包氏统谱》,特制定《中华包氏统谱》编修委员会章程和设立《中华包氏统谱》编修委员会。
2、包氏传统文化和精神的研究与弘扬。
3、祭祀先祖。
4、海内外宗亲的联谊活动。
5、公益资助或慈善救助、优秀裔孙的表彰奖励。
6、其他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活动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有序有效地进行上述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宗亲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亦即国内外所有自愿加入本会的包氏宗亲分支。会员一经加入本会,即成为本宗亲会的永久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包氏宗亲分支,需提交自愿加入的申请报告,并向本委员会报备该分支的分布地点、人口总数、宗亲代表、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如已参加全国宗亲代表会议,即默认为已申请并报备。
第九条(由团体代表表达的)会员全体大会是本宗亲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推荐包氏宗支申请加入本会,并指导其报备相关材料。
(三)选举和罢免宗亲会委员。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决定宗亲会终止事宜。
第四章 委员
第十条 委员的产生:
(一)按本宗亲会设置的委员总数分配名额至各省区分会。
(二)由各分会按分配名额公推人选。
(三)由常委会颁发委员证。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委员会的工作和相关活动。
(三)对本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名额出现空缺,由常委会视情况与相关分会协商补充。
第十四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半年以上不参加本宗亲会活动,或拒绝履行本宗亲会交付的工作的,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并提交委员会审议,达到委员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两年半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或增加开会次数,由常委会视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章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其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宗亲会的执行机构为“全体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设委员共53名,委员可兼任本族内其他组织机构职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二十八名,其中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两名,副会长二十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上述全国二十四个省区名额建议如下:
省名 名额 省名 名额 省名 名额 省名 名额
安徽 6 贵州 3 海南 1 青藏 1
苏沪 6 湖南 3 云南 1 内蒙 1
浙江 6 四川 3 河南 1 甘宁疆 1
山东 4 福建 2 重庆 1 京津冀 1
湖北 4 江西 2 山西 1 黑吉辽 1
广西 3 广东 1 陕西 1 港澳台、海外 1
合计 29 合计 12 合计 6 合计 6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和会长;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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