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包 氏 统 谱》编修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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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共六章二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主编、副主编的产生、职责和罢免
第五章 经济收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包氏宗亲会”章程相关条款,为《中华包氏统谱》编修委员会的正常运转提供行动依据,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是:《中华包氏统谱》编修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s Integrative Bao's Begats Editing Committee”。缩写为:CIBBEC.
第二条 《中华包氏统谱》编修委员会(简称“编修委员会”)由全国各地的包氏宗亲自愿者,包括谱牒学界、语言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组织者、管理者组成。
第三条 “编修委员会”在“中华包氏宗亲会”的领导下,为创编而成《中华包氏统谱》,负责编撰、研究、联络等工作,通过建立各专门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条 “编修委员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扬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编修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领导各专门和分支机构进行《中华包氏统谱》的编修工作,包括:
1、信息、资料收集和联络沟通;
2、合谱难题调研和族谱衔接处理;
3、文版编撰和印制(至少每个宗支一套总谱)并分发。
(二)指导各专门、分支机构有序进行修谱及相关工作。
(三)采用适当方法,帮助无谱包氏宗亲和需要帮助的宗支编修族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编修委员会”设编修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十名。
第七条 “编修委员会”的编修委员由各省区推荐或自荐,经宗亲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确定。进入“编修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加“编修委员会”的编辑工作;
(二)在编修工作领域具有较好基础;
(三)能胜任编修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四)身体健康、积极工作。
第八条 编修委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编修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编修委员会”工作和相关活动;
(三)对“编修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执行“编修委员会”的决议;维护“编修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编修委员退出“编修委员会”应以书面报告呈交主任委员,并交回编修委员证。
第十条 编修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两个月以上不参加“编修委员会”的活动,或拒绝履行“编修委员会”交付的工作的,经“编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编修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对“中华包氏宗亲会”负责。
第十二条 “中华包氏宗亲会”的各分支机构应支持“编修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编修委员会”工作。
(二)执行“中华包氏宗亲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调研编审处5-9人;协调联络处2-4人;财务处2-3人);
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所分工工作。
第十四条 调研编审处设总编一人,副总编3人,编审数人。职责是:
(一)整理收集来的谱牒资料;
(二)研究、论证各宗支与总谱的世系衔接文稿;
(三)对研究过程中发现的较大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四)编辑总谱及合谱相关文稿,提交编辑处审议;
(五)根据审核意见将所成谱稿交付印制。
笫十五条 财务处的职责:
(一)拟订“编修委员会”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
(二)编制本年度财务实际使用报告;
(三)按规定做好资金收支账务;
(四)监督“编修委员会”所属各机构的财务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协调联络处的职责:
(一)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编修委员会”与各分支机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编修委员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主任委员领导下主动积极地开展所负责的工作;
(二)按照主任委员的要求,制定本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代表本分支机构处理各项日常事务;
(四)定期向主任委员汇报所负责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编修委员会”执行“中华包氏宗亲会”统一财务制度,费用开支遵循先报告后销帐、实报实销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少花钱多办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0日“中华包氏宗亲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包氏宗亲代表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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