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万家姓网联络姓氏文化同道发起的中华姓氏文化促进会在港注册

    中华姓氏网 2015年12月28日 万家姓

 欢迎热爱姓氏文化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加盟。

             可联络中华姓氏网(万家姓)客服电话:4008 328 599  

 

中华姓氏文化促进会章程

(2015年12月8日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处批准注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姓氏文化促进会(简称:华姓会,英文名为“China Surname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 , 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由中华姓氏网(万家姓)发起,联合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专家、各姓氏内部从事历史文化研究和联谊活动组织的专家、领导者、管理者和各姓氏杰出人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本会指定官网为中华姓氏网(中华万家姓,网址:www.10000xing.cn )。

 

第二条   本会性质:非政治、非宗教、非党派、非谋利的民间组织,借助社会公益力量集资运作。本会遵从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并尊重国际社会具有普世价值的道德准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均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会宗旨:协助华人寻根问祖,弘扬忠孝仁义精神,构建诚信和谐社群,促进世界和平进步。

 

第四条  本会地址:香港。为便于联络管理,可按所在国当地法规,参考本章程设立相应分部。各姓氏也可设立相应的姓氏文化促进分会。各分部、各分支机构均独立运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国际国内姓氏文化研究、家风传承、诚信人脉联结、资源整合、经贸合等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姓氏文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华夏民族姓氏文化研究、联谊方面的咨询、交流与资源对接会议、论坛和项目考察活动。

(二)总结世界各国华人姓氏研究与姓氏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与方法,编辑出版《华夏姓氏》期刊和相关读物、专著及有关音视频资料。

(三)开发和推广世界各国的华人姓氏文化研究成果,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传统姓氏顾问咨询。

(四)设立姓氏文化发展基金,奖励姓氏研究领域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贡献突出的人才,资助会员推荐的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完成对社会发展有关键的或趋势性影响的学业或科研事业。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与相关国际学术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性的合作,向国外推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姓氏特点、向中国国内推介通过实践证明的国外的最新各国姓氏文化发展趋势。

(六)组织挖掘、研究、发展中华谱牒文化,提供华人华侨寻根问祖便利;

(七)整理、提炼、传承中华各姓氏具有代表性、正能量和具普世价值的家风、家范、家规等家族智慧结晶,推广各姓氏古今标杆型人才,打造华人精神家园,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八)通过结集出版书籍、影视作品、打造姓氏文化主题公园与相关产业,推动姓氏文化的持续、快速发展。

(九)充分运用姓氏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与资源整合能力,帮助会员企业、个人、院校、机构与政府部门,发展经济文化项目,推动社团良性运转,并为社团争取社会资源。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或其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

1.  承认本会的章程,加入本会出于自愿;

2.  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专长或一定的影响;

4.  按要求交纳会费;

5.  具备良好品行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6. 专业从事姓氏历史研究与联谊组织工作,有姓氏研究成果者或各级专业姓氏研究联谊组织的设计者、发起人、核心骨干可优先入会。

7. 专业从事姓氏历史研究或与姓氏历史研究、发展有重要关系的世界各地各类合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政府部门,愿以其人力、技术、资金、社会影响等方式投入或参与本会各项业务活动,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士,不论国籍、民族、姓氏、性别、年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拟入会的个人或团体,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书》交本会秘书处;

2.  秘书处将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入会申请数据转递组织发展部复核;

3.  组织发展部定期将复核合格的入会申请资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4.  秘书处依据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入会名单,回复申请人;

5.   秘书处为申请人办理入会手续,列入会员名录并予公告(团体会员同时应公告代表人数)。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  获取作为本会会员身份证明;

2. 参加本会全体会员大会;

3.  选举及被选举为本会理事会成员;

4.  参与表决应由全体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5.  参加本会适用于会员的各项活动;

6.  获得本会面向会员的各项信息与服务;

7.  对本会理事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进行监督;

8.  物色、推荐符合要求的个人或团体入会;

9.  向本会门户网站、会刊推荐宣传稿件;

10.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数据、会刊和其它动态数据; 

1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

12.  自主决定入会、退会。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度;

2.   按规定交纳会费;

3.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科普和社会活动与会议;

4.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5.  合理合法使用会员身份;

6.  向社会各界宣传本协会宗旨、业务范围与最新动态;

7.  维护本会的尊严、权威和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程序:

1.  按要求填写《退会通知书》并送交本会秘书处;

2.  秘书处进行回访,确认其退会事由及退会意愿;

3.   秘书处在《退会通知书》上签署意见,转递组织发展部复核;

4.   组织发展部签署意见并报常务理事会成员备案;

5.    秘书处回复退会申请人,从会员名录中将其删除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劝退及除名程序:

1.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可由秘书处参照退会程序办理;

2.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犯所在国(地区)法律的,由秘书处参照退会程序办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予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大会。其职能:

1.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本会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2.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4.  决定本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由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的代表(按约定人数)参加。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举行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或以书面方式参与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修改本会章程的职责;

2.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

5.  决定会员的劝退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联络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及名誉理事、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于每年十月召开,由会长、执行会长或接受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含)理事联名提议可召集临时理事会议,由发起理事指定代表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可采用互联网语音通讯等方式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现场或以书面方式参与)方为有效,其决议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财务处、相关业务部门,为其工作与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理事会办事效率,本会在理事会基础上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月一次,可采用现场会议、电子通讯或书面参与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2.   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尊祖爱族,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

4.   热爱中国民族传统姓氏文化研究事业,责任心强。

5.   坚持科学态度,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的专长或影响,诸如具有独立编纂族谱、大型书刊、历史文化研究成果、软件专利或创新成果;

6.   具有一定社会声望,有较强协调、组织与决策能力;

7.   有足够的参与协会组织管理的时间,保持在理事会内部联系畅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社团注册的发起人之一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体制定本会章程、制度和工作计划;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  提议并经理事会表决任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5.  签署应由会长签署的重要档;

6.  代表本会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7.  筹备、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8.  指导、检查理事履职情况和理事会所属各机构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2. 协助会长负责协会日常运作,协调推进协会整体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下属办事人员;

4. 审核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拟发布的各种重要文书;

5. 代表协会处理与各姓氏联谊组织、友好社团、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和重要赞助人的对接工作;

6. 管理协会门户网站,组织编发协会各类简报、会刋;

7. 审核新入会会员申请数据并按程序流转;

8.  掌管协会印、信,负责协会会员数据库的管理;

9.  负责理事会会议、会员大会的策划、组织与保障工作;

10. 负责协会理事会成员的行程及重要外事活动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顾问等荣誉职务,并由当届理事会授予。可授予上述荣誉职务的包括但不限于:

1.  为传承华夏文明、推动社会进步与民族振兴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

2.  为中华谱牒文化传承、谱牒技术发展和姓氏联谊作出重大贡献的业内人士;

3.  为本协会发展做出卓著奉献的往届理事、会员或社会人士;

4.  在华夏姓氏领域研究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会知名人士为顾问,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或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香港和驻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社会惯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确定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士担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实行简约、原则、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资金来源、捐赠赞助、支出开销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理事会或社会公布。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16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香港政府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03日中华姓氏文化促进会发起人会议审议通过,其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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