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区有340多年历史的祠堂挂上“竹轩何公祠”牌匾后惹上官司
- 中华何氏网 2016年7月22日 广州日报
佛山顺德区有340多年历史的祠堂挂上“竹轩何公祠”牌匾后惹上官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大步的“竹轩何公祠”,至今已有340多年历史。因“年久失修,随时会有倒塌的危险”,大步村民小组何氏宗族发动族人捐款重修了祠堂,并嵌上了“竹轩何公祠”的牌匾。然而,重建好的祠堂却惹上了官司。村内四位其他姓氏的村民将参与修建的两位老人告上法庭,认为修建者如此做法将原为村民小组的办公用房变为了何家私产,要求法院判令拆除祠堂牌匾,并恢复其公共用途。昨日(21日)记者获悉,顺德区法院目前已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确定涉案房屋是集体财产;同时,涉案房屋原是祠堂,设置“竹轩何公祠”牌匾及有关神台应可予接受。目前,原告已提起上诉。
原告何家欲将集体财产变私产
姓黄和姓徐的4名原告表示,坐落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大步南便街一巷(俗称“旧队址”)的房屋,于1992年经政府部门确权为集体财产。该房产一向为大步村民小组的办公用房,“但众被告一直居心将其变为何家私产”。2012年9月,经小涌村委调解,各方同意该房产为集体财产,大步村民均有权使用。不过,当年10月,两位何姓老人未经全体村民同意,擅自对旧队址进行拆建、修葺,事后又嵌上“竹轩何公祠”的牌匾,在屋内摆上神台等物品,让其他村民无法使用该房屋。
4名原告认为,众被告将集体财产霸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四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将“竹轩何公祠”牌匾拆除,清除房屋内的神台等物品,并恢复该房屋的公共用途;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被告则表示,首先对自己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陈述,2012年“竹轩何公祠”年久失修,随时会有倒塌的危险,小涌村大步村民小组何氏族人建议,发动族人捐款重建祠堂,光复祖宗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议一提出得到了族人的热烈响应,先后有128人捐款,筹得款项近24万元,并确定重修方案。宗祠重修在2012年10月5日正式开工,并于2013年3月9日完工。
另外,两被告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排除妨害的说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同时恳请法院支持和理解包括被告在内的小涌村民们对“竹轩何公祠”的维护工作。
一审判决:
设置宗祠牌匾可接受
调查调解时已明确集体所有
顺德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乐从镇小涌村大步村民小组的村民,该村民小组有何氏、徐氏、黄氏等族姓村民,其中何氏族人较多数。
本案的房屋之前已存在较长时间,坐西向北,现位于乐从镇小涌村委会大步南街一巷何敬念、麦运富房屋的西北方,中间相隔大步南街一巷,该房屋所处的土地于1990年4月2日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大步队址”,用地面积199.79平方米,但地上建筑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屋之前曾经用作祠堂和生产队队址使用。由于年久破旧,2012年部分大步村民小组的村民(主要是何氏族人)提议重修案涉房屋,但部分村民提出异议。
经小涌村委会调解,2012年9月4日制作一份调解笔录记载:“经村委会主任调解,双方协商,初步达成协议如下:一、明确大步小组旧队址属于小涌村大步小组集体所有。二、大步小组旧队址以前曾经是祠堂这是不能否认的事实。三、旧队址由于日久失修已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旧队址进行修葺是势在必行的,而关于修葺旧队址的费用可由大步小组长发动大步小组全体村民募捐,何氏族人为了表达对先祖的认同与尊重,也可以自行发动募捐,所得的款项将全部用于修葺大步小组队址。四、修葺后的旧队址依然归大步小组集体所有,日后可作为大步小组村民文化活动场所,如设置乒乓球台或麻将台供村民使用,也可作为大步村民设宴聚会的场所,所有大步小组的村民均可借用。”该调解笔录有部分村民签名。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在2012年底由何氏族人筹款后涉案房屋开始修葺,在2013年初竣工。修建完成的房屋由原来共三进间保留前后的二进间房,在正门上悬挂“竹轩何公祠”的牌匾,该牌匾用大理石雕刻镶嵌于墙体上,正门左侧还挂上“小涌管理区大步生产队旧队址”、“乐从镇小涌村大步组文化活动中心”的不锈钢牌,在屋内放置神台。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的房屋原、被告均陈述是属于集体财产,四原告作为集体成员之一,认为物权受到妨害是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因两被告参与了房屋的修建,是行为人之一,故可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
对于案涉房屋争议的牌匾和神台,法院认为,鉴于2012年9月14日在小涌村委会调解笔录上有记载案涉房屋曾经是祠堂的渊源,结合当地的情况,现在设置“竹轩何公祠”牌匾及有关神台应可予接受,且挂上牌匾和放置神台只占案涉房屋极少部分,案涉房屋仍可由大步村民小组村民集体使用,故对于四原告请求拆除牌匾和清除神台等,法院不予支持。
顺德区法院最后再予明确,案涉房屋是集体财产,各方应保障集体成员能够合理使用,增进村民内部和谐团结,但也不能自行予以破坏。最终,顺德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已上诉。(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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