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12年丁卯科举人郎金和,官教谕。
又如《隋书·孝义列传》载:郎方 贵和堂兄弟郎双贵住在一起。郎方贵曾在淮水泛滥时到渡口要求摆渡过河,摆渡 撑船的人很恼火,打断了他的手臂。郎双贵非常怨恨,径直跑到渡口杀了摆渡撑 船的人。守渡口的人抓住他把他送到县衙,县官认为郎方贵是主犯,判处死刑; 郎双贵是从犯,判处流刑。兄弟俩争说自己是主犯,县里官吏不能决断.就把他 们送到州里,“州以状闻,上异之,特原其罪,表其门闾,赐物百段。” 唐律未规定允许复仇。从立法上看,复仇不被当做一种特殊的行为,而只被 当做一种普通意义上的伤害行为。韩愈上书说:“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 《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 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心,而乘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