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苑七期 中丞公捐助族田字及祭祀祠墓规条

    中华鲍氏网 2011年2月10日 鲍家琚摘


          中丞公【注】捐助族田字及祭祀祠墓整饬族众规条
       窃惟赡族之义,古人所重而事非易举,亦惟量力而行。深自任江苏学政,于族人曾微有分赠;嗣出任晋圻(qi)六载,每年皆有捐廉之项寄助族众。退仕以来,岁终仍勉力帮助,于今又及三年。水无来源,力以难继。前自广西学政任回,曾捐建祠洋钱二百元,年久未成,本年复捐洋钱二百七十七元,祠屋乃成;又捐年租每年三十石,以为祠中永远经费,更属勉力所有。岁底分助之项,若仍年年筹寄,不特力不能支,且岁月方长,无论族间生齿日烦,即自家家计亦日重一日,何能久远作分财之惠?此则我族人所共谅者也!惟念我族人,自遭兵乱,贫苦居多。若遽然截止,贫者何以为卒岁之谋,于心甚难恝置。爰将和郡境内,自置之田庄大小两处,计额租稻二百石捐入族间。每年除去钱粮使费,以三十石作为祠费,其余之租随年丰歉,收租多寡匀,分为岁终合族年米之需,及红白事帮贴之用。其租仍归我大房管理,收成后运至公处做米,俟年终按照后章分给,不得任意争较;亦不得先期支取。要知此系深格外勉而为,众人虽得之无多,一人则出之非少,且为日久长非两三年之计。每年岁底,如遇风雪闭门,得此可免悬釜之忧。虽曰小补,而深区区之意,为合族谋者不可谓不远也!至若大其规模,欲仿古人义庄之举,应俟之族间后起之人,非深之所能任矣。深自勉力出此捐租,为族间永远之谋,平时亦不能再为帮助。至今以往,我族众务各奋志、努力勤业谋生。借人出力者不过一时,能自立者计在长久。是则所望于族间之后人,与我之后人共勉者也。
        岁底助米章程开列于后:
——族中已授室者,每人年终给米一石,以其有妇也。
——十六岁以上未授室者,每人年终给米五斗。
——授室后如或妻故者,本年仍给米一石,次年改给五斗;复娶仍给一石。
——妻放不复娶者,原给米五斗,若年至六十以外,衰迈龙钟不能力作,其子又愚劣不能奉养,亦给米一石以示体恤。
——夫故子幼者,年在十五岁以下给米一石;子长至十六岁以上,母子各给米五斗,迨子授室后,子给米一石,母仍给米五斗。
——夫故子虽长至十六岁以上,其子顽劣,不克力食奉养。念本人苦节,仍给米一石以示体恤。
——有年力壮盛烟赌、游荡不顾老亲及妻室、幼子者,将其应给之米贴,与其父母、妻子,本人不给以示罚。
——孤子无依寄傍他人者,年虽未至十六,但遇十岁以上,亦给米五斗以示体恤。
——本人有田产、有生意、有馆可以自给者,不给米以昭平允。
——有遇白事者,量事之大小:极贫之家,大事贴米四石;小事贴米二石;次贫之家各减半。
——有遇红事者,极贫之家贴米四石,次贫之家减半;嫁女者无论极贫、次贫均不给。
——设有遇意外灾难,应用恤者,量其人之境况、事之轻重,临时公同酌议帮助,不能预定其数。
——年岁有丰歉,若遇年荒租少则米匀摊,减数分给不得争较;如米尚多,照定章分给外,余米存作下年正用,不得于定数外请添。
——此米专为分给度岁之需,平日除遇红白事另有帮贴外,其余不问何事,概不得于此中预支颗粒,以昭划一。
——租数所入有定,而人数每年加增。如上年未及十六岁者,次年皆十六岁,应给之米数年以后米不敷给,亦各减数匀分。日后族间有发、富贵者,量力捐输。由此继长增高,则租入渐充,无虑不敷散给矣。
——四房于大房较亲,向来助项皆较族间大众微加。今议:四房源字辈分米一石者加三斗;分立斗者加一斗五升。至孝字辈,去本字辈尤远,只能与众一律,不必另加以昭平允。
——捐出田租现在归我大房管理,各房不得过问。日后仍归大房管理,二房、三房、四房、老二房每年派一妥当之人,值年轮流协同大房收租。一房只一人,值年不用多人,不值年之他房亦不得搀入。其详细章程他时再定。
以上章程与祭祀祠墓、整饬族众各规条,通书一道悬之祠壁,俟行之数年,有利无弊可为定章,再勒碑置祠中以垂久远。并呈官请示以后,各田亩永远在公。族中各房不得议分,不得典卖。我大房子孙,亦不得典卖。一饼勒石垂久勿替。
        祭祀祠墓规条列后:
——祠中祭祠一年二次,以清明冬至为定期。届期年十六以上者皆与祭。清明于卯正,冬至以辰正齐集祠中,到齐排班上祭。辈长者列前一层,辈幼者列后一层,更幼者又列后一层。一同行礼,不得搀越参差,到迟者不候。
——祠中祭品:以四蔬菜、八荤肴为率。祭毕于祠屋头进,设桌撤祭品共食。馂(jun)余尽长辈先坐,如有余坐,次辈尽年长者入坐,不得争竟先仪。
——馂余不能遍及,再以胙肉分给与祭之人。无论长幼各给胙(zuo)肉一斤,其余未及十六岁者不给。
——清明、冬至祠祭毕,即同到寺门口、新桥二处祖茔拜扫,拜坐回,再到祠各领胙肉。
——含山松亭祖茔系老大房公坟,老二房子孙无庸到。惟路途较远,即四房中,亦不能人人皆到。逢清明、冬至议于四房中,轮流分派二人前往拜扫,每人给盘川七百文,上坟香楮、酒肴六百文,合计二千文。由公项中给发。
——中元节于祠中设素席、焚银锞,亦合族同祭。祭毕不给胙肉,路远者素饭一餐,而回费用亦由公项给发。
——每月初一、十五将祠门暂开,各家入祠瞻拜。香楮各家自备,俟各家拜毕,即将祠门关锁。其钥存于分长者之处,无事不准私开。
——祠堂理宜洁净,不准族人暂时借住,不准借存物件,以昭肃静。
——春、冬二次祭祠、扫墓,及中元烧锞,各费约计二十余千之谱。其费无出,由穆记每年捐租稻三十石,以为永远经费,其租于收成后运至公所存放。俟稻价起时变卖,仍将洋钱存放公处。于祭祀前一日,公中轮派二人向公取用:即由二人手开销出账,余人不得搀问,如有不公者;许大众理论。其售稻之洋专存为祠墓之用,即有长余,存为祠中修理添置物件之用,他事不得挪取毫粒,以杜争端而垂久远。
        再我族尚有歙县祖茔数处,每年年例贴看茔费三两六钱,系合族公出。自兵乱以后,每年系我大房垫出,未经公派。前年两次修茔,亦系深前后寄银数十全,靓?田我崇叔偕本村东厚叔办理。本年东厚叔又来信,索取数年以来看堂费,自仍由我大房垫出。明年尚拟一人,前往歙邑,拜扫兼修整坟墓,又需的余金深亦无可说。惟此后日久年深,族间有发旺者,此公项须照旧公出,不得推为我大房一家事也。因定祠规合饼记此。
        整饬族众规条列后:
——家族之谊,首先序明尊卑长幼,卑幼见尊长须恪守规矩,不得忘卑幼之礼。干犯尊长,为尊长者亦须体贴下情,不得恃尊长之分,无故欺凌卑幼。务宜冬尽其道,违者大众非之。
——合族之人出言、行事须循理义。有违于理义者,无论卑幼犯尊长、尊长凌卑幼、以及平辈相争相竞,族人皆当以公论,折服之;不得任意偏袒,亦不得袖手不言。
——族人有不守理义,在外生事者,查知明白。分居尊长者,须正言训教;分居卑幼者,亦须婉言劝诫,不得大家推诿不管。
——族人有行事不妥,经族中大家劝说不服,合族之人无论尊卑、长幼公同入祠,在祖宗位前与之理论;如再不服,即公禀祖宗,于祠内以家法惩责。
——宗族之谊和睦为主,即或偶有不洽随即解释,不得挟嫌含怨、遇事忿争,致失和睦之道。
——族中有无相通原所时,有富者不得过于悭吝,绝不体恤贫寒;贫者不得贪求无厌,累向富者肆行强索。总宜互相关爱,无伤和睦。
——我祖宗历代以来,从未告人一状。后世子孙务念祖宗忠厚之遗,不得无故妄控一人;更不得于本族中兴讼。族中大小事件,皆凭亲族调处了之。如有妄控之人,大家正言申斥。如不改悔,于祠内以家法惩责。
——人贵自立方克成人。族中无论大小生意、手艺各执一业,不得游手懒惰,不思自立,专望于人;更不得吸烟、赌博将产业荡尽,生意废弃,以致衣食不给,仰求于人。如是者,上无以对祖宗,下无以对子孙,族众如劝教不改,亦于祠内以家法惩责。
——族中有寡妇、孤儿,衣食极艰难者。其本房、亲房须加用恤,不得推却外人,如亲房亦极贫苦无力照应者,族众同为关照:有力者各人力量,无论多少分助以钱文;无力者教管其孤儿,为之荐事俾得存活,又或有猝遭横事:如水火,凶丧等事,无亲房照料者,族人亦各量力暂为分助,以济其急,均不得漠视、互相推却,本人亦不得借此意外多求。 
        合族议增祠规列后:
——宗族之所以立祠者,原以别尊卑而分长幼者也。况我族忠厚传家,素娴礼仪。凡我族人须遵祖训,以后倘有目无尊长,干犯欺凌者,合族同心,治以犯上之罪,从重惩责。
——我族世读诗书,今我族人纵有不能读书,或农、或工、或商,亦必明礼自爱,守分安贫以为自立。倘有不谋生业,罔法胡行,上辱祖先,下累宗族者,合族同诣宗祠以家法严治。
——宗祠之所以立长者,原以约束子孙以为矜式者也。凡我族人必须敬礼事之,谨遵教训,倘有梗顽不化者,侮慢不遵者,治以家法,家法不遵,合族请官究治。
——宗祠立即须遵守祠规以承祖志,倘有肆行不法,一经约束,仗有所恃以为挟制者,合族禀官究治。
——我族如有不守祠规或经家法处治之后,有与奉究执法之人怨者,合族之人与之理论,不得推诿。
——我先世自荩臣公以来,世代忠厚,外人皆推为善族。我后世子孙,须守祖宗忠厚之遗,不可存害人之心,不可行无礼之事,安分守己。虽暂时清贫,必有祖宗保佑,后来必昌。若但顾目前行为,反乎忠厚,不免为外人讥议,贻累祖宗,祖宗何能保佑我族人,须互相劝勉焉! 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源深书于梁山耿家园。

附录中丞公作梁山支祠联:
祖宗忠厚,世德相承,且勿论富贵绵延,但使饥有食、寒有衣、居处有屋庐,比户各保安全,便是享祖宗遗留福泽
子孙贤明,家声乃振,亦不必才能奇异,祗须士勤读、农勤耕、工商勤职业,合族尽无游惰,即可立子孙兴盛根基。 
                                                                                        (摘自《和州鲍氏谱略》,家琚标点)

注:中丞:官名,御史中丞的别称。汉代,为御史大夫的辅助官。东汉,设御史台,主管全国监察工作。至明代,改设都察院(相当御史台),置左、右都御史(相当御史大夫)为长官(别称大中丞),次官为左右副都御史(相当御史中丞)。清代,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主官,实掌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专为总督、巡抚的加衔。(据团结出版社《中 国历代官称辞典》有关条目缩写)源深公曾任山西巡抚、诰授右副都御史,故敬称中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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