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鲍氏族史研究会四个议案征求宗亲们的意见

    中华鲍氏网 2012年10月30日 鲍研会


 

编者按:根据鲍氏族史研究会发展的需要和众多宗亲的意愿,有必要在研究会之下设置鲍氏春秋丛书编委、基金管理办法、诗词研究会和书画研究会。族史研究会经过酝酿,特提出如下四项议案,首先在网上公布,征询宗亲们的意见,以备在十三次文苑座谈会上,进行有效的讨论,使议案更加完善、顺利获得通过。这四项议案的初稿如下。

                   关于组建《中华鲍氏春秋丛书》编委会
                       和确定各书籍编辑人员的议案

    族史研究主要是族史文化的研究。我们鲍氏族史研究会历来就把鲍氏家族优秀文化的发掘、研究、继承、弘扬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早在2003年第四次文苑座谈会上就提出了《中华鲍氏春秋丛书》的编纂设想,在历年来的座谈会上都重点强调丛书的编纂工作,并逐步细化了各项具体标准和要求。在今年正月初六北京毛家饭店会议上,鲍世行会长又对此进行了具体的部署。丛书各书目的编纂工作加快了步伐,目前有的已完成初稿或接近完成,大部分正在积极编纂之中。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各书目的编纂和最后丛书的编审出版责任,切实加快丛书的编纂出版工作,特提出各丛书的编纂人员名单和丛书编委会的人员组成如下,请十三次文苑座谈会予以审议。
    《中华鲍氏春秋丛书》编委会,负责丛书编纂的统筹;经费的募集和出版发行事宜。由下列人员组成:
顾 问 鲍士修 鲍淮龙 鲍梦梅 鲍加 鲍贤伦 鲍家虎 鲍树民 鲍世济
主 任 鲍世行
副主任 鲍亦冈 鲍中行(常务) 鲍晓娜 鲍训相 鲍克跳 鲍洪星 鲍海廷 鲍国强 鲍义来
成 员 鲍俊盛 鲍荫华 鲍黎明 鲍济玺 鲍新东 鲍士刚 鲍运达 鲍忠善 鲍承臻 鲍海波 鲍典章 鲍志煊 鲍智泉 鲍利民 鲍吉品 鲍利忠 鲍凤林 鲍晓昕 鲍樱来 鲍文明 鲍儒仁 鲍焕文 鲍粮库 鲍世银

    丛书各书籍编纂人员在编委会的指导下,前七项争取在两年、其余在四年内内全部完成初稿。各书籍编纂人员名单如下:
1、《中华鲍氏春秋》:鲍世行、鲍荫华、鲍国强;
2、《鲍氏宗谱序跋录》:鲍世行、鲍晓娜;
3、《鲍氏源流录》:鲍亦冈;
4、《鲍氏迁徙录》,鲍俊盛;
5、《鲍氏祖像录》:鲍世行、鲍晓娜、鲍国强;
6、《鲍氏人物录》:鲍俊盛、鲍淮龙;
7、《鲍氏艺文录》:鲍义来、鲍国强负责。
8、鲍氏诗选; 鲍荫华 鲍世银
9、鲍氏兵法; 鲍世修 鲍中行
10、鲍 商;     鲍训相 鲍洪星 鲍克跳 鲍世济
11、鲍氏书画; 鲍贤伦 鲍海廷 鲍家虎 鲍雷 鲍雷(棠樾) 鲍松年
12、鲍家拳;      鲍玉平 鲍先锁 鲍晓春 鲍灵宾
13、《新版鲍彪战国策》编注; 鲍中行 鲍世禄 鲍晓娜 鲍国强
14、鲍氏影视; 鲍国安 鲍梦梅 鲍海红 鲍大志
15、鲍氏文化遺产(思想、物质、费物质三部分);鲍新东 鲍中行
16、鲍氏科技《城市规划与建设科技》 鲍世行、鲍家声、鲍雷(棠樾)
17、鲍叔牙传;      鲍中行、鲍荫华
18、汉朝三司隶; 鲍志先、鲍先锁
19、锦秀江南第一村——棠樾; 鲍樹民、鲍训相、鲍雷(棠樾)
20、屯堡第一屯——鲍屯;         鲍吉品、鲍中权、鲍优伦等此外,各地鲍氏宗亲还可以申报一些选题。将这些选题提交大会讨论,然后集中起来,分工撰写。  以上议案,提请大会审议。
                鲍氏族史研究会会长会议
               2012年12月1日

                         鲍 氏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汇聚全国有志鲍氏宗亲的力量,发展壮大鲍氏家族公益事业,经全国鲍氏族史文化研究会同意,决定设立鲍氏家族基金会,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募捐基金的收集、管理,规范基金运作、使用的行为,保护基金捐款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捐款自愿、专款专用的原则,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1、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援助; 2、国内外民间宗亲个人的捐赠; 3、部门财政及宗并并属的资助;4、本会所属单位的专项赞助; 5、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和家族公益事业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塑像、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占用受捐资金、不得侵占或挪作别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独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主要用于家族大型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公益家族事业;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资助考入国家重点院校的贫困宗亲学子,和为家族事业英勇献身有特殊困难的宗亲直系家属子女。对于生活确有困难或疾病等需要帮扶的宗亲,应该向地方政府要求救助解决。
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以此为基数,将其60%部分转为事业基金,其余40%进入经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防范基金风险,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凡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运作项目。必须由上报总会决定。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每半年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主管领导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设立专门审计机构负责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在每年的《鲍氏文苑》座谈会上向大会报告,同时在每期的《鲍氏文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依法追究对基金管理、营运、使用不当或失职造成损失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2年12月2日鲍氏族史文化研究会召开第十二次座谈会大会审议通过,正式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鲍氏族史文化研究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公布


                               鲍氏诗词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鲍氏诗词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鲍氏宗亲中诗词爱好者和有志于研究、探讨、继承、发展、创新、弘扬传统诗词文化者自愿组成的研究交流普及提高的非盈利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为鲍氏宗亲中广大诗词爱好者搭建一个研究、学习、创作、发展和交流的平台。为广大鲍氏宗亲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在鲍氏族史研究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文联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完成鲍氏族史研究会委托的与诗词研究创作有关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会员开展对古今中外、名人佳作、古体诗词、格律诗和现代自由体诗的学习、研究、创新和发展,重点是鲍氏族人中古今诗人的佳作;
(三)利用鲍氏文苑、鲍氏文网等阵地,组织会员在一起交流学习,提高写作水平;
(四)利用宗亲聚会、座谈会,组织开展优秀诗词作品展览、朗诵,活跃鲍氏宗亲的文化生活,壮大鲍氏宗亲的诗词创作队伍;
(五)组织诗词研究会,点评、赏析会员的优秀作品,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开展与其他诗词组织的联系、交流;
(七)鼓励会员多出精品,积极参加地方乃至全国性诗词大赛活动;
(八)办好本会诗词刊物,组织编辑出版鲍氏的诗词著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是鲍氏宗亲中诗词爱好者,其他姓氏中若有热衷于鲍氏诗词的研究者,也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加入。
第七条:入会条件
(一) 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鲍氏历史文化研究;
(二)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 自愿要求加入的鲍氏族人中的诗词爱好者;
(四) 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入会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地可推荐人选,经研究会审批后,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和书籍;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
(四) 未经授权,不得已本会名义从事社会活动;
(五)在受本会委派参与社会活动中,不得私自收受馈赠或劳务费。所赠本会物品均应交本会有关人员收管。
第十一条: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二条:本会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增补或免去理事会成员;
(三)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热心奉献本会工作;
(三) 有一定的上、下、内、外协调工作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族史研究会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编委会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 审批本会经费开支报告和票据。
第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地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 主持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工作规划;
(三) 协助会长协调上、下、内、外关系。
第二十条:本会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赞助费、族史研究会下拨的专项费用及其它合法收入,欢迎鲍氏宗亲中有较强经济能力的提供赞助。
第二十一条:经费由会长指定专人设专门账号管理,或交鲍氏族史研究会专人专账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用于编辑印发刊物、资料、信函的邮资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2012年鲍氏族史研究会年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举手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鲍氏诗词研究会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名誉会长:
顾问: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理事会:
常务理事:
诗词研究会会员:
为了更好地完成鲍氏族史研究会和本会交给的任务,更好地为鲍氏宗亲中广大诗友服务,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处理诗词研究会的日常事务。

                      鲍氏书画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性质与任务
第一条鲍氏书画研究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书画家、书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鲍氏书画家、书画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文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为中国鲍氏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本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广泛团结书法界人士,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加强对会员的业务指导,为会员的学习和创作创造条件,及时听取、反映会员的建设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书画艺术、学术、教育等方面活动。
第五条 本会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研究书画专业知识;有计划地组织会员深入生活;鼓励会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艺术水平,努力推出富有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书画作品及学术成果;支持会员从事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
第六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书画家协会和各省文联举办的艺术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书画团体的联系与交流。
第七条 本会积极开展国际书画交流及友好访问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书法篆刻绘画艺术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及组织工作方面有一定成就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入会者,须有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或主席团根据吸收会员的工作细则审批后,方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凡本会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的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及向本会反映群众对书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凡本会会员因违法受到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即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十一条 凡热心研究书画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的海内外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或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为本会荣誉理事或名誉会员。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推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书画研究理事会。理事会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代表大会主席团亦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人选。理事会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须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理事会主席团认可。
理事会的任务和职责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审议、检查本会年度工作情况;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检查和监督主席团的工作;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持理事会工作。主席团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顾问、名誉理事由本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有关艺术、学术、教育等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成员由主席团聘任,在本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有关活动。各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主席团成员分工兼任。
第四章 经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的收益;(四)接受捐赠和赞助。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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