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三修稿--八章48条

    中华殷氏网 2009年8月19日 殷作斌殷杰


          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筹备组负责人 殷杰 殷作斌

                                          2009-8-18 (三修稿,八章48条

        说明:上次在网上发表的“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二修稿”----即“九章48条”有部分条款与国家民政部《社会团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和《社会团体章程样本》有矛盾,现予修改,成为现在的“八章48条”,请各位积极分子继续提出修改意见。
                                 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筹备组 2009-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英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of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英文缩写为AYSCI。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国安阳殷墟文化为背景,以殷商传承文化及其重要载体“姓氏”为研究内容的社会学术团体,由对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有兴趣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中等层次群众性学术研究组织。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阳市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阳市民政局。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理事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自己的专项研究工作。本会自愿当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学术研究助手。
        第四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全体会员开展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以姓氏文化研究为重点),将为殷商文化工作几十年的老专家老前辈的研究成果加以普及和宣传,鼓励有创造性的见解和新发现,努力开创研究新局面,为宣传和弘杨殷商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成立的社会历史背景是: 中国上古时代“国家”机器的基本模式是带有浓厚血缘色彩的族权与政权交融、血缘与地缘并行的“血缘政治”模式,这一特殊的社会模式使社会姓氏制度成为中华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五千年来维持其相对稳定的基本社会制度,使博大精深的中华姓氏文化成为中华传承文化的纽带,中华姓氏的起源,是与上古时期的社会进化密不可分的。殷商时代、殷商失国和殷商以后的西周大分封是中华姓氏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正是在这一时期,由特定的分封制度形成了以国为氏的姓氏;由特别的谥号制度,形成了以谥为氏的姓氏;由先祖的字号,形成了以字为氏的姓氏;由专门的爵位制度,形成了以爵为氏的姓氏;由官职、居地、职业、技艺等,形成了以官职、地名、技艺为氏的姓氏;后来又因避讳、避仇、赐姓、婚姻、承继、招赘等,而使姓氏之间得到了交流与融合,终于形成了经久不衰的、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华民族。可以说,中华传承文化的重要载体-----中华姓氏不仅是海内外华人的血缘纽带,更是海内外华人的文化纽带,是中华民族最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会就是在以“姓氏”为重要载体的中华传承文化历史背景下,为进一步弘扬殷商文化而成立的。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当好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学术研究助手,以姓氏史料、地方志书、民间谱牒和考古发现为依据,从殷商时代和各姓各支殷商后裔的姓氏源流、地域分布、人口迁徙与文化传承等方面去研究殷商文化,从中寻找中华民族之根,挖掘殷商文化的本体和源头,研究殷商文化对后世直至当代中华文化的影响和对中华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贡献,进一步组织研究力量,协调研究计划,开展与港澳台同行、海外学者的合作与联系,推动学术交流,提高研究水平,为弘扬祖国优秀文化遗产做出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会址定在河南省安阳,具体办公地址暂定在安阳市红旗路三中家属院2号楼2单元4号;联系人:殷杰;联系电话:0372-592864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殷商传承文化(以姓氏文化为重点)和民族根文化研究,筹备学会年会和多种形式的学术会议;
2、 配合和支持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对有关殷商文化历史文化资源的论证、利用与开发,弘扬祖国优秀文化遗产;
3、开展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4、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5、 编纂学会的各种学术出版物;
6、组织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7、进行台海两岸、国内外学术联系,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中华姓氏源流文化研究及中国上古史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两类。
        第十条 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热心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须由本会会员介绍;
3、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即为会员;
4、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力和自由: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提交学术论文;
3、可在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文集和网站上发表论文;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向本会反映学术动向,提供有关资料;
4、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务;
5、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活动者,会长可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表达人生理念和学术思想的地位平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协商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 选举、增选或罢免理事;
3、 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本会会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有影响的积极分子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或其他学术研讨会,组织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6、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8、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广泛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外的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按需要可随时举行,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推选副会长中一人为常务副会长,又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如果不是常务理事者,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改革开放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有较好的业绩和较大的学术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4、代表本会行使职权,
5、 代表本会签署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6、 提议召开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或各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7、 提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理事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3、 向学会推荐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4、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研讨会或其他学术活动;
5、 筹措学会经费;
6、 提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办理学会的各种出版物,管理学会的网络;
8、 组织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9、 代表学会处理国内外的学术联系和学术交流事项;

10、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本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管理由秘书处负责,重大开支须经会长批准。日常办公费用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并定期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并得到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不能维持正常活动,或其活动已失去作用而无存在之必要时,或已完成宗旨后,可终止解散。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 年X 月 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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