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原定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社团新名称的紧急通知

    中华殷氏网 2010年9月25日 殷作斌


关于征集原定《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社团新名称的紧急通知

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各位首批会员:
各位积极分子、宗亲、网友:

在河南省安阳市领导和安阳市文化局领导的关怀下,我们申办殷商传承文化研究组织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报告已经顺利通过河南省地方有关部门的审查。但在办理民政注册手续时却遇到了一个新问题。安阳市民政局局长与我们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筹备组负责人安阳殷杰先生虽然是很要好的朋友,但因为安阳市已有一个《安阳市殷商文化研究会》,经向民政上级部门请示,认为我们原定的组织名称《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与安阳市原有的《安阳市殷商文化研究会》在社团名称和研究方向方面有相似之嫌,违反了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也违反了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河南省民政厅文件(《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中关于社团命名的有关规定。鉴于此,安阳市民政局建议我们或与原有的《安阳市殷商文化研究会》合并,或将原定的《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易名,否则安阳市民政局不好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现在安阳市民政局按上级指示精神,要求我们在拟定新的组织名称时不得含有“殷商”、“殷商文化”、“殷商传承文化”等词语(以避开与原有的《安阳市殷商文化研究会》名似之嫌),也不得含有“殷姓”、“殷氏”等词语(以避开同一姓宗亲组织之嫌),他们建议我们成立一个以殷商末代具体名人为名称的研究会来取代原定的《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如《帝辛研究会》等。
对安阳市民政局及其上级民政组织的这个建议,我和安阳殷杰先生于今天上午在网络电话中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形成了如下意见:
(1)不能与安阳市原有的《安阳市殷商文化研究会》合并,因为他们的研究能力、研究目的、组成人员的成分与我们的组织宗旨和研究方向、研究目的有根本的不同。
(2)同意将原定的《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易名为新的名称,因为如果不易名的话,就等于放弃了在安阳市的注册机会,也就是等于前功尽弃。而如果因此改到别的省市去注册,不仅又要走上重新申请之难路,而且也不会得到《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王宇信会长的认同,也就是说,即使我们能在其他省市注册成功,也不能成为《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分会(集体会员),将来搞全国性殷氏活动还是不合法的。
(3)对可否采用安阳民政局建议的《帝辛研究会》这名称,我和殷杰先生在网上进行了讨论,殷杰先生比较赞成用《帝辛研究会》这名称,但我认为这样做会使我们的研究内容、研究方向很片面,我不赞成用《帝辛研究会》这个名称。因此我们商定将这个疑难问题发到网上,由全体首批会员和各位宗亲、网友各抒己见 ,综合大家意见来确定组织的新名称。希望大家将自己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反馈到我和安阳殷杰处,或者直接公开发表于殷商两网上(包括发到《中华殷氏网》的《殷氏论坛》中)。安阳殷杰的电话是:15514899666,QQ是:419277934,我的电话是:13861563718,QQ是397372437,电子邮箱是hy_yzb@126.com。
(4)如果非用名人名字作组织名称不可的话,我建议用《帝辛--微子文化研究会》,因为这比较符合当代殷氏文化源流的实际:因为第一,帝辛是开拓国土、弘扬殷商文化的一面旗帜,我们高举这面旗帜,有利于团结全体殷商后裔;第二,因为根据传统观点,帝辛的后裔中,姓殷的可能不多,有的已经姓禄了,(据传,帝辛之子武庚字禄父被周人诛杀后,其后代就以武庚字之字禄为姓),因此单用《帝辛研究会》作组织名称不能反映殷氏宗亲寻根问祖、研究殷氏传承文化这个实际;第三,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微子被认为是“先圣”,是三仁之首,被认为是殷商亡国以后,传承和弘扬殷商文化的先师,是存商续殷的实际功臣,微子、微仲兄弟被古今殷氏公认为直系先祖,现存的微山殷氏老谱、江西殷氏老谱、来源于江西的安徽太湖殷氏老谱、苏南殷氏老谱等甚至还保留有从微子、微仲一代代直系相传的完整世系(虽然可信度值得商榷),河南西华研究殷氏文化的张克老先生和皖太湖研究殷氏族史的殷诗明老先生,甚至认为只有微子、微仲兄弟才是现今南北两大宗殷氏的可考直系先祖,另据前几年在西安出土的陈郡长平殷氏殷仲容(初唐名士)、颜颀合葬墓的墓志铭并序的记载可看出,历史上最著名的长平殷氏自己是认为他们一支是微子的后人,而不是武庚禄父的后人(几年前在西安市南郊、唐长安城遗址西南部出土的初唐武周时殷仲容、颜颀合葬墓的墓志铭并序明载“夫殷氏之先盖微子之后也,…….府君讳仲容字元凯即陈郡长平人也,曾祖英童,….,祖闻礼,….父令名”)。[注:详见《唐殷仲容夫妇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 Archaeology and Cultural Relics, 2007年05期]。由以上三点可知,如果非用末代殷商名人名字取代原名《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不可的话,只用《帝辛研究会》或只用《微子研究会》都是片面的,因为前者只举起了旗帜,而丢了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的实质,后者又只反映了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的实质,而丢了奠基性和号召性的旗帜,也就是说,研究“帝辛文化”只反映了研究殷商传承文化之“源”而丢了“流”,研究“微子文化“只反映了研究殷商传承文化之流而丢了“源”,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叫《帝辛--微子文化研究会》或《帝辛--微子研究会》,才源流兼顾,才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们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或姓氏文化、研究殷商遗民去向的实质。
(5)我上述取名《帝辛--微子文化研究会》的建议,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总之没有原名《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好。因此,我相信我的这个建议还不是最好的名称,希望各位会员、各位宗亲、各位网友,见此通知后,一起研究,群策群力,为我们未来的组织起一个更好的名称。希望能在十月八号全国恢复正常上班前(即十天内)将新名称定下来,以便早日让安阳殷杰先生去承办。
(6)希望各位会员、各位宗亲、各位网友,见此通知后立即启动各种宣传交流工具(如手机、电话、QQ群、电邮、通信等),广为宣传,务必将此精神传达到每一位积极分子。
                       特此通知
                    
   殷商两网站长 殷作斌 2010-9-25

附件一:(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二:(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最新)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5)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7)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8)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后,到组织机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家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5、申请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申请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必要性;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解释、主要业务内容、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承诺书;
(6)拟任负责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或者《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 成立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4)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成立”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以下材料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一份):
l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l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l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l 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l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6、申请划资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向民政部提出划资申请,申请书中明确以下内容:1、验资用途 2、民政部批复文号 3、金额 4、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注销”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帐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财务章、办事机构印章、分支机构印章),并领取批复。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 社会团体变更的程序: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变更”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社团变更登记列表”页面,点击右上角的“变更登记”,在新的页面里选择拟变更的内容,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2、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4)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注:在网上填报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4、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社会团体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7、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备案

1、社会团体需要备案的事项
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备案栏中的“内部办事机构设立”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页面,点击右上角的“新增办事机构备案”项,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报民政部备案。
对符合条件、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3、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备案栏中的“内部办事机构注销”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办事机构”页面,该页面应列出已经备案的办事机构,在要做注销的机构后面点击“备案”,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申请表》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报民政部备案。
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后领取批复。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备案栏中的“负责人变动”项,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新增负责人变动备案”,按要求完成《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卸任负责人不必填写此表)的填报(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2)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以下材料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报民政部备案(原件一式一份):
l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l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社会团体新增负责人应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4)社会团体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

5、社会团体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社会团体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没有跨年度的,可以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跨年度的,应当报送《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编号:14)。其中,延期换届的,需在章程规定的换届年度的9月份之前报送申请表;提前换届的,需在章程规定的换届日期的3个月之前报送申请表。

五、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的程序:
(1)社会团体章程修改,须先在网上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2)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核准栏中的“章程核准”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社会团体章程核准”页面,点击右上角的“新增章程核准”,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并在网上提交。
(3)预审通过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概念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行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概念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一百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一类特殊的分支机构。

3、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成立分支(代表)机构”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列表”页面,点击“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2)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结论由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填报系统进行回复,不另行通知。审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报民政部审批(原件一式一份):
l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通过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l 提供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会员及业务范围部分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须依据民政部核准登记的最新章程版本)
l 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4、申请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5、申请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

6、申请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住所变更到外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7、申请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1)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注销分支(代表)机构”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分支/代表机构”页面,在相应的机构后点击“注销”,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2)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论由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填报系统进行回复,不另行通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并按要求签字或盖章,报民政部审批。
(3)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帐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并领取批复。

8、社会团体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成立分支(代表)机构”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列表”页面,点击“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2)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报民政部审批:
l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通过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由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l 捐赠协议书原件(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l 理事会议纪要原件;
l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内部通过,其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l 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审查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社会团体进行验资。

备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和变更名称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均需原件一份,所有材料A4纸打印,表格均在“中国民间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下载。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电话:62016049、62389018。

办公咨询电话:85120027、85120028、85120107、85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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