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万氏族谱协会章程

    中华万氏网 2012年2月14日 万安祥


 中华万氏族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华万氏族谱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万氏宗亲自愿结成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谋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族人中从事族谱研究的爱好者、支持者、管理者,编纂中华万氏族谱,挖掘万氏文化遗产,弘扬万氏宗族传统文化。尊祖睦族,爱家爱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住所暂未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开展族谱编纂和各种形式的族谱学术研究,致力于万氏谱牒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一)组织对万氏族谱的研究,考证万氏起源、发展、播迁的历史;
(二)收集和整理万氏宗谱及相关资料,建立中华万氏族谱信息资料网;
(三)开展万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内外万氏子孙寻根祭祖;
(四)编纂出版中华万氏族谱;
(五)开发和推广各地族谱研究成果,为宗亲文化交流、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与理事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各地从事族谱编纂工作的本族宗亲;理事会理事为在谱牒领域(行业、学科)具有一定影响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族谱编纂工作;
(四)为族谱编纂印刷出版捐赠、募集资金。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是:
(一)由各地宗亲机构在会员中选择、推荐;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行文发布。
第九条 会员(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资料和书籍;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会员(理事)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编辑等项族谱工作;
(四)为中华万氏族谱捐赠、募集资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谱牒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名称:中华万氏族谱协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筹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体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选举和罢免;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制定族谱编纂规划、篇目设计、体例;
(三)组织族谱编纂、审稿、印刷、出版;
(四)筹措编纂经费、印刷出版经费;
(五)审议族谱规划设计,总纂终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互联网语音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主编一名,副主编3—5名。族谱编纂出版工作实行主编负责制。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编辑部,署理日常工作,负责谱牒、资料收集,谱稿编写,复查校对。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丰厚的民俗、历史知识,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具有编纂书报刊物的经历和专长;
(三)坚持科学态度,热爱中国民族传统姓氏文化,责任心强;
(四)主持或主编过分支宗谱,并有一定的影响;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应为非在职在岗人士,具有主持或编纂大型综合性书刊的经历和能力,具备全年全日工作时间;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编)、副会长(副主编)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措管理本会经费;
(四)制定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各机构责任人、聘任工作人员;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组织实施本族历史文化遗产申报及继承等项。
第二十四条 编辑部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编设计和安排的编纂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各责任编辑开展资料征集和编稿工作;
(三)提名编辑人选,交协会审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聘请族中德高望重、曾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或对中华万氏族谱有突出奉献的人担任名誉职务;聘请国内姓氏研究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民俗方志专家学者为顾问。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万氏企业家、社会名人贤达、海外侨亲捐赠赞助;
(二)各地会员自发捐赠赞助;
(三)万氏宗亲联谊总会转拨筹措资金;
(四)万氏分支机构归入统谱印刷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族谱编纂印刷出版专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协会的监督。资金来源属宗亲捐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族众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资料、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及其下设机构人员均为无薪酬(如接受薪酬其职务即视为自动放弃)工作。个别特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为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通过后,报经注册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香港注册机关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依据民政部并香港民间社团章程规定参照制定,其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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