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姓氏族同胞互助研究会章程(草稿)

    中华侯氏网 2011年3月8日 侯典民编写


(2011年3月 8 日同族友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扶贫互助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巩固和发展、改革世界侯姓族友(实名制)研究会发展成果,切实加强族友互助会管理,进一步推进互助救灾扶贫社会化和互助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族友互助会保障的功能。在坚持自愿性、互助性、公益性的原则下,族友互助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互学互助互济互惠互爱互促工作:
    一、 坚持族友互助、救灾扶贫的办会宗旨。二、坚持民办、民管、民用的方向。三、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四、理顺关系、为互助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互助会发展步伐。六,全面建成惠及所有会员在内的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组织。为此特制订一下章程(请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围绕“互助、诚信、和谐、服务”的理念,关心族友,帮助部分族友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如亲人伤亡、灾害)而导致的生活困难,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高尚境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注册成立侯姓氏族同胞互助研究会(以下简称族助会)。
    第二条 族助会是自愿参加的公益性开放性群众组织。本会接受会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助或项目援助,同时也根据本会的能力参与其他社会互助组织对困难和受灾人员的捐助或项目援助。让会员达到既积累财富和人际关系,又能发挥社会间的互助作用,实现个人美好的社会人生价值。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和互助金的,均可成为本族助会会员。
    (一):会员入会:
    1.可以通过介绍或自愿申请。
    2.本会设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特级会员和单位会员等;
    3.自身贫困、虽无财物,但却特别热爱慈爱公益事业,愿为社会文明建设做义工,并且具有突出表现而强烈要求加入本会的,亦可成为本会会员;
    4.拥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
    (三)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帮扶、身心文明互助教育、宣传等公益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享受本章程规定补助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可转让,可继承。
    6、高级会员的权利相应优先于普通会员。
    第四条:本族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族助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也可召开网络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开展工作。
    第六条:会员代表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理事由企业领导、团队和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捐款一定数额以上的个人,和捐款一定数额以上的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互助会员大会和互助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初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五)、决定年度调整预算和已支付互助金次第收取数量及返还时间;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达到一定规模后,决定设立省市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秘书处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与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一)、按照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要求,协助做好审计工作;
    (十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十三)、决定投融资股股本收取和股金红利分配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执行委员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公无私,立志高远,胸怀全局,悲悯众生,先人民之忧而忧,后人民之乐而乐。
    (二)、自觉遵守一切法律法规,身心素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80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由董事会表决产生,并由法人代表授予“委权书”,同时报登记注册部门。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总部委托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并向互助会法人代表和董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处理及管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助常务副理事长带领管委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主席)若干名,聘请“无私奉献、乐善好施”,热心和关爱慈善公益事业的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担任理事,以及聘请为慈善公益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作为本会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名誉主席),直接指导、参与和监督本会工作,为本会的健康发展传授经验;
    名誉会长不参与本会日常运作,可应邀参加“互助会”的大型活动及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名誉会长享受本会在出版发行各种书刊、杂志和网站等题名宣传的权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对本会互助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董事会汇报本会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情况。

    第三章 互助会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互助会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每年专项拨款(待申请)和会外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会员每人每年缴纳的会费和互助金(会费50元,互助金150元);
    (三)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
    (五)已支互助金的次第返还与增值、积累。
    (六)本互助会每年增值的互助金的30%作为救灾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互助会可以储金形式在会员内部融资(两元一股),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当地信用社存款利率。互助会不属金融机构,不在会员外办理一般存贷业务。
    (八)搞好生产资料、劳动力等方面的互助,充分发挥互助会的总体效益。
    第二十三条 会费和互助金
    1. 会费必须按时缴纳,不累计。
    2.互助金的缴纳:互助金由个人按年度缴纳。本年度加入互助会的,应按规定缴纳,互助金金额不变。互助金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累积计算(暂不计息);但自愿退会者会员权益可以转让或由子女继承。个人缴纳的互助金不退还。其互助金将作为救灾金或捐款使用,同时互助会留其捐助美名。
    第二十四条 族助会资金在族助会秘书处财务部设专户管理,设会计、出纳,专款专用,年终公布账目,接受族助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政府监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族助会设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工作,成员由互助会内部理事会、秘书处、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财务处、投融处 、总务处负责人共9人(兼职)组成,负责研究修订互助会有关规定,审核会费、互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审批补助对象及补助款项,确定补助的互助金次第收取的数量时间,确保互助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
    第二十六条 族助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待定),负责受理、审核会员的互助申请,管理互助会经费,报告每年的互助金收支情况,完成族助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不超过会资的10%
    第五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计划(讨论)
    第二十七条 补助范围
    (一) 会员本年度因患大病,重病或受重大意外伤害(见附件)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因难,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万元者;
    (二) 因重大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会员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第二十八条 补助标准:
    (一)大病、重病或受重大意外伤害的医疗补助标准:
    (1)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为10%;
    (2)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为15%;
    (3)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为20%;
    (4)4万元(不含4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为25%;
    (5)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为30%。
    (6)会员祖父母亡故者补助1000元。祖父母、兄弟姐妹亡故者补助500元。
    上述补助标准按全额累进计算。
    大病、重病或重大意外伤害医疗的互助金补助年度累计上限为2万元;
    (二)对因重大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酌情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对已按补助标准第(一)款的规定享受补助,但仍存在严重困难的特困同学,可视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九条 族助会不予补助的情况
    (一)凡属非必需的自费药品。如疗效不确定的新药、偏方、补药等。
    (二)凡属非必需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材料。如国产器材、材料可以替代的进口器材、材料。
    (三)凡属非医疗必须的陪护、营养、交通等费用。如非医保定点医院转诊的异地求医等。
    (四)凡属因本人违法、违规发生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家庭困难。
    第六章 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人员应填《族助会补助申请表》,并按规定附上有关凭证,向所在省市族分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所在各省市(或单位)族助会分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根据申请项目将申请表、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病历有关特困情况证明材料等必备资料上报族助会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族助会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医疗凭证须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报族助会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助金补助的审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补助结果和已支配互助金次第收回计划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凡申请人在补助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补助款项。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政法公检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族助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世界族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重大疾病和身体高度残疾界定标准
    重大疾病(疾病或下列手术):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五、癌症; 六、瘫痪;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十、主动脉手术。

    身体高度残疾: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八、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侯姓氏族同胞互助会
    执行委员会  理事会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 常务理事 管理委员会 监事会
    办公室 培训宣传部 国际合作部 咨询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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